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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1来源:财务处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我校继续享有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全校各单位、各部门所采购的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国产设备,但不包括横向科研经费项目、后勤服务、校医院、行政机关办公采购的国产设备。具体的设备清单详见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二、退税办理材料清单

1.明确设备类别,确定设备明细分类编号,填列在资料袋第一项里;

2.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4.清晰的设备照片(设备正面照片、设备背面体现型号及生产厂家信息的照片);

5.设备验收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7.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办理流程

1.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采购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须在合同里明确体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购单位按照要求在设备验收后,通过“资产综合管理平台”进行资产登记;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税总局规定的设备退税清单,对满足条件的国产设备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的设备,由采购单位按照上述清单准备退税材料,并按财务报销相关要求提交财务处(事业核算中心)进行报销;

5.报账后,经相关人员审核退税资料后支付设备款项。

四、有关要求

有效执行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能够更好促进我校教学设备的升级,对学校“双一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请各有关单位领导和老师高度重视,对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学校及时办理增值税退税。

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李老师83590193;设备处黎老师 83590237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财务处              

2020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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