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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来源:财务处

全体教职工: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修订文件所附个人所得税表计算应纳税额。

      2018年10月1日起,我校发放给广大教职工的工资薪金将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表计算,主要有两大变化:

      变化一:“起征点”从每月3500上调至5000元;

      变化二:低税率级距扩大,新个人所得税法保留了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具体如下表:

      2018年10月份的工资将于10月12日正常发放,届时所扣个税与以往相比较会有所降低。如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面存在疑问的老师,请致电咨询:0516-83590193,徐老师。

财务资产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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