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近期,有多位老师反映:4月和5月的工资代扣个税金额比1-3月的工资代扣个税金额高出很多。主要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的规定,居民工资薪金个税采用全年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1-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享受较低税率,4、5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适用的税率也会相应提高,代扣的税金自然就更多,到年底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不断增加,可能有部分教职工的适用税率将会达到20%甚至更高。这就会出现不同月份发放相同金额费用时,代扣的税金会有所增加,实际收到的金额也会相应减少的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一、职工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计算公式
我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是指我校给职工发放的所有收入,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以及科研绩效等。我校向教职工支付上述收入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专项扣除
职工累计缴纳的三险一金和职业年金;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职工在个人所得税app里填写的信息并通过学校申报所对应的扣除项的累计数(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适用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二、举例说明
2019年1-12月,我校教师李某每月的工资应发20000元,三险一金和职业年金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6月发放一笔科研绩效8000元。我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预扣预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
李某1-6月个税缴纳情况如下:
1月:(20000-5000-4000-1000)*3%=300元
2月:(20000*2-5000*2-4000*2-1000*2)*3%-300=300元
3月:(20000*3-5000*3-4000*3-1000*3)*3%-300-300=300元
4月:(20000*4-5000*4-4000*4-1000*4)*10%-2520-300-300-300=580元
5月:(20000*5-5000*5-4000*5-1000*5)*10%-2520-300-300-300-580=1000元
6月:工资个税=(20000*6-5000*6-4000*6-1000*6)*10%-2520-300-300-300-580-1000=1000元
科研绩效个税=(20000*6+8000-5000*6-4000*6-1000*6)*10%-2520-300-300-300-580-1000-1000=800元
6月共扣个税1000+800=1800元
7月:工资个税=(20000*7+8000-5000*7-4000*7-1000*7)*10%-2520-300-300-300-580-1000-1800=1000元
以此类推。
从以上可看出,李某1-3月的个税都是300元,4-6月个税明显增加。
原因:1-3月李某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预扣率都为3%;4-6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0000元、50000元、68000元,在36000-144000区间,适用预扣率上升到10%,相应个税自然大幅增加。
三、关于工资薪金税率表调整的说明
2018年10月-12月是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过渡阶段,我校教职工工资和科研绩效等适用的是过渡阶段的个人所得税率表(财务资产部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调整的通知》中的税率对比表)。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过渡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率表不再适用,启用全新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即上文所列的税率表。
特此说明!
财务资产部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