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2014〕196号
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研究生教育有关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具体学费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艺术硕士(MFA)、会计硕士(MPAcc)学费标准按备案价格执行。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上述类型研究生学费,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办学质量、生源状况等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等学费标准,各高等学校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四)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其研究生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党校研究生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其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培养成本提出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七)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标准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收费政策。
二、严格研究生学费标准备案程序
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本校研究生教育情况;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标准、教育支出及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资料;
(二)相关备案表格(见附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宣传引导,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四、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监管
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转学、提前结业等,学校应当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退部分学费。
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规定的财政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我省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高等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通过招生简章和校园网公示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规定,加强对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情况报告,切实保障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费标准备案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4年6月20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各研究生培养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费标准备案表
申报备案单位:(签章)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姓名 |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
研究生培养 类型 | 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 2、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 3、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 4、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 5、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6、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 | |||||||
专业名称 | 财政拨款标准 (元/生·学年) | 学制(年) | 拟备案标准 (元/生·学年) | 同意备案标准 (元/生·学年) |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日 | |||||||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 |||||||
审核人 | 经办人 | |||||||
许可证正本号码 | ||||||||
许可证副本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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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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