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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个人所得税核对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5来源:财务处

中矿大财字〔2018〕1号

各学院(部)、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我校2017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教职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校教职工的大部分收入(如国家政策性工资、岗位津贴等)的个人所得税已由财务资产部直接进行了代扣代缴,但由于教职工收入组成比较复杂,请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核对2017年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各单位应于2018年1月10日前汇总后报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统一补扣代缴。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本人自负。

      财务资产部联系人:徐快茹;联系电话:83590224。

      特此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下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劳务报酬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元)×2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适用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税额计算办法同劳务报酬所得。对稿酬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费用。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2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国家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国家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工资、退休工资;

      9.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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