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我校自7月1日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扫描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依据以上文件,针对我校实际情况,特将通常取得销货发票需要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的所有发票抬头均应为“中国矿业大学”。
二、采购国产设备并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除第二条规定以外,其他支出项目尽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卷式发票、定额发票。
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扫描认证需要,发票的票面必须完整、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不能折叠、不能在发票上签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购买多种货物可汇总开具发票,发票的货物名称只能是发票系统中自动生成的“(详见销货清单)”字样,同时提供从发票系统中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六、取得的所有类型发票,不能笼统开具如办公用品、实验耗材、电脑耗材等货物名称,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更改品名、金额。
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资产部
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