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于2015年1月1日起启用正式版的“工资薪金申报系统”,本系统对我校任职或受雇人员取得的收入全员全额扣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我校职工取得的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以案例形式进行说明,具体说明如下:
1、2015年1月12日职工李某应发工资为5500元,其中公积金480元,养老保险50元,失业保险40元,医疗保险20元。(应发工资=岗位工资+津贴+综补+房帖+薪级工资+地方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基础岗贴+岗贴补差+岗贴补发)
应税收入=5500-480-50-40-20=4910(元)
应纳税所得额=4910-3500=1410(元)
税金=1410×3%=42.3(元)
(注:应纳税所得额1410元在第一档3%“不超过1500元”范围内。)
2、2015年1月15日某学院给李某发放1000元课时费,这笔收入为当月李某除工资外的第一笔收入。
累计应税收入=4910+1000=5910(元)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5910-3500=2410(元)
累计税金=2410×10%-105=136(元)
本次税金=136-42.3=93.7(元)
本次实发金额=1000-93.7=906.3(元)
(注: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410元在第二档10%“超过1500元至4500元”范围内。105为速算扣除数。)
3、2015年1月17日李某发放科研绩效3000元,这笔收入为李某当月除工资外的第二笔收入。
累计应税收入=4910+1000+3000=8910(元)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910-3500=5410(元)
累计税金=5410×20%-555=527(元)
本次税金=527-93. 7-42.3=391(元)
本次实发金额=3000-391=2609(元)
(注:累计应纳税所得额5410元在第三档20%“超过 4500元至9000元”范围内。555为速算扣除数。)
4、2015年1月22日李某发放科研绩效7000元,这笔收入为李某当月除工资外的第三笔收入。
累计应税收入=4910+1000+3000+7000=15910(元)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910-3500=12410(元)
累计税金=12410×25%-1005=2097.50(元)
本次税金=2097.5-93. 7-42.3-391=1570.5(元)
本次实发金额=7000-1570.5=5429.5(元)
(注: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410元在第四档25%“超过 9000元至35000元”范围内。此档空间比较大,如果收入已达到该档,可以充分用足此档空间,1005为速算扣除数。)
其他收入以此类推计算。
附件:
1.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个税起征点35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不超过 1500 元的 | 3 | 0 |
2、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 10 | 105 |
3、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 20 | 555 |
4、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税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税举例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