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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费申报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14-03-31来源:财务处

      一、关于申报系统的改进

      感谢广大教职工对劳务费申报系统提出的宝贵意见,为进一步方便教职工申报,现对申报系统及流程进行改进,现说明如下:

      1、打印报账所需的人员名单时,请使用劳务费申报系统的打印功能打印后签字(过渡期,按原办法已签字的发放表暂可使用),原则上不可自行编辑打印,(如存在外地或科研现场即时统计劳务信息等特殊情况,请使用下载的数据模板打印空白表格,填入全部所需信息,由收款人和相关责任人签字。在报账前,将信息录入申报系统,提交后将产生的流水号填写到已签字表单的右上方即可用于报账),打印时,只需打印一份,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到财务资产部报账,财务资产部负责制作并向银行传递打卡所需的纸质和电子名单。

      2、申报人通过劳务费申报系统提交数据后,可在20天内到财务资产部报账。

      二、关于劳务费的发放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矿大[2012]4号)中关于劳务性费用发放的规定,劳务性费用的发放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其中,发放校内在籍学生劳务费不必提供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但必须提供学号;其他非雇佣人员必须提供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名称(填写格式:*省*市*行*支行,例如:江苏省徐州市工商银行翟山支行,如银行卡为在徐州市开办的中国银行卡,开户行名称可简化填写为:“本地中行”)。

      备注:以上所指劳务费包含劳务费申报系统所列的科研绩效和其他劳务费。

财务资产部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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