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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办法(试行)中矿大〔2013〕32号 》

发布时间:2016-11-08来源:财务处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矿大〔2013〕32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源头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42号)精神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矿业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源头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42号)精神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对所开展的经济活动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进行风险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评审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经济决策机制科学,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第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与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监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财务资产部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业务专家为成员。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工作、协调督促制定相关的评审和监督制度,研究提出评审和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纪委办、监察处,主要负责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层面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二)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四)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情况。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具体适用内容。

第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经济活动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具体适用内容。

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采取定期集中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的方式进行。定期集中检查是指按年度对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评审和监督。不定期专项抽查是指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评审和监督。

(二)学校每年底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自评工作。一般在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各单位(部门)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根据检查、抽查情况及各单位(部门)的自评情况,结合掌握的相关信息,出具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评审和监督报告。同时对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反馈检查结果,并督促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改进。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在接到反馈结果后一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五)学校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监督的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的情况。

(六)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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