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中矿大[2012]29号
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和经济决策水平,学校对2000年制定的《中国矿业大学经济责任制》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经济责任制
中国矿业大学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经济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学校财经工作程序,提高财务管理和经济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等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中国矿业大学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中国矿业大学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指学校各级领导、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核心内容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确保各级领导、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力,又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 学校依据规模和实际情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按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级各层次的经济责任制,做到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全过程。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员应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各类财经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对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各类财经活动必须保证学校的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严禁违规投资、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违规担保、赤字预算等可能造成财经安全或风险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应依法组织收入,将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隐瞒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实行集体决策,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大额资金实行签批,对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第八条 学校各级负责人在审批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财经事项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授权一位主管负责人负责所划定范围内的财经事务;同时还可以在主管负责人之外,由专人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实验等方面的分项开支。各级经济责任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实行“一支笔”签批,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校长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组织落实各领导成员及各部门经济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十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委托一位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分管学校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相关部门制定与学校类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拟定学校财会机构的设置方案,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学校预决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各项经济政策,研究学校重大经济问题。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学校出台的经济政策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核学校重大经济政策、经济协议、对外投资计划等。制定学校及二级单位财务公开方案。
第十四条 确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对预算调整和其他经济事项提出授权方案,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根据实际情况1-10万元(含10万元)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或总会计师)签字审批;10~50万元(含50万元)由校务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校财经领导小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审议学校重大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并报校务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资金筹措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对学校重大项目支出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九条 对财经工作和财务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重大问题报校务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指导制定学校收费政策,严格收费管理办法,防止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理由校务会、党委常委会委托研究、审议、决定的其他财经事项。
第四章 主管财务副校长(总会计师)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长领导下,直接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根据国家法规、学校财经制度、校务会、党委常委会决议行使审批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参加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研究与决策;落实学校及二级单位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外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对分管范围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支出、重大经济合同及经济协议,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在审批职权范围以外的要报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财务资产部部长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资产部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机构。财务资产部部长作为学校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对学校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拟订学校财经制度、学校财务核算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根据校长授权,通过教代会、财务工作会议等方式实行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具体组织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年度决算草案及年度财务报告;按规定程序具体执行学校财务预算、资金筹措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对外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规定。定期组织财产清查,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组织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真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十三条 组织全校收费工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拟订全校会计岗位的设置和聘任方案,具体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学校的会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 按照学校大额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学校资金的调剂,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和正常业务开展所需资金。
第六章 其他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统筹安排使用资金,负责编制本单位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审批本单位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向收费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校内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及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涉及全校性的收费项目,应报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审批,重要收费项目实行听证会制度。严禁用自制的票据或无票据收费。
第三十八条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进行本单位财产清查,保证账实、账卡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各类服务等经济事项,达到招投标管理规定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四十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私自改变资产用途;禁止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五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经济事项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联合签字审批。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经营性单位法人(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单位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实业总公司、后勤服务集团(模拟企业管理)等。经营性单位法人(行政负责人)代表学校对企业(模拟企业管理)实施管理,依法经营,对企业(模拟企业管理)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出具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五条 负责及时、足额完成学校预算核定的年度上缴任务。
第四十六条 负责定期向学校上报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八章 项目(含科研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校长授权范围内对负责的项目(含科研项目)经费行使审批权利。财政性专项经费项目由部、处(室)等职能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联签。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含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四十八条 在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项目(含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调整规定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及时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严禁设立账外资金或“小金库”。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规定。
第九章 经济责任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的审计和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教代会的监督作用,保障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确保经济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三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检查和监察。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审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察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制的检查、监督;财务部门负责学校及二级单位经济事项的会计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加强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考核。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有关规定,学校对违反经济责任制或财经纪律的人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经济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矿大[2000]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经济责任制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