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及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步伐,确保校园一卡通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用户的行为,维护学校和校园卡用户的利益,根据我校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和校园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及校园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矿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是基于校园网运行,以校园卡为载体,由应用系统软件、计算机网络、终端设备、卡片有机组成的金融消费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是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一卡通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一卡通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各部门、各单位要承担起支持、配合的责任,保证校园一卡通工程建设顺利、运行安全可靠。
第二条 中国矿业大学校园卡是由我校发行的校内身份证明,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商务消费、信息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作为学校校园卡管理的日常办公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包括卡片管理、充值服务、财务结算、工程协调等。管理中心隶属财务处。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四条 一卡通系统使用的卡包括中国银行长城借计卡(以下简称银行卡)和校园非接触式IC中国矿业大学校园卡,两卡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五条 校园卡只限校园卡用户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抵押、伪造、涂改。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含学生卡和教职工卡)、临时卡(含白卡)两类。临时卡只具备简单的管理和消费功能。
第六条 校园卡的办理
一、学校正式在册的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博士后入站人员以及经人事处聘请或登记的外籍教师等由人事处出具相关证明办理。
二、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对口单招本科生申领校园卡采取批量办理,每年入学前统一办理,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徐海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校园卡管理中心。
三、各单位流动编制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仅限文昌校区入住人员)、短期来校学习、培训人员及其他需申办临时卡(含白卡)的人员,携带所在学院或单位开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办卡。
第七条 校园卡的挂失、补办、年审
一、凭本人有效证件到一卡通服务部办理挂失、补办新卡。因本人挂失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拾到他人校园卡后,应及时上交或归还他人,恶意使用他人校园卡的,一经查明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补办正式卡需缴纳30元工本费,补办临时卡(含白卡)需缴纳25元工本费。
三、正式卡以教职工离校或学生毕业为有效期,到期注销。临时卡一般以申请人在校时间为有效期,不确定在校日期的,至每年公历12月31日为有效日期。到期后需要延期的,携带单位开具的延期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续用手续。校园卡发卡后7天或使用50次内(可就宽选择),如卡面无明显破坏痕迹,而芯片不能正常读写,可免费更换校园卡,否则需缴费补办新卡。
第八条 校园卡的充值
持卡人进行交易前,要保证卡内有足够资金。资金不足时持卡人可在圈存机自助充值或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充值。持临时卡(含白卡),但未与银行卡建立对应关系的用户可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现金充值。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一卡通系统用户分为单位用户、经营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一卡通系统为依托,进行业务管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用户;经营用户是指利用一卡通系统从事具有消费行为活动的用户;个人用户是指以个人名义在校内使用校园卡的用户。
第十条 使用一卡通系统的用户新增、变更、安装POS机等活动均须由用户主管部门核实,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经财务处审批,否则一卡通管理中心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对各类用户在一卡通系统的账务信息和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职责,并按照学校管理要求,提交各类用户的相关数据。
第四章 费用与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一卡通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和一卡通用户共同分担。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拨专款和通过向经营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维护费两部分组成。维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为维护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凡通过一卡通系统实现管理性和经营性收入的用户,要依照系统归集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维护费,其中:校内具有管理性收费权的单位用户按收入额的5‰缴纳一卡通系统管理维护费,经营性食堂按收入额的5‰缴纳系统管理维护费,其他经营用户按收入额的8‰缴纳一卡通系统管理维护费。管理维护费由一卡通管理中心每月两次从用户收入中提取,设立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应用子系统维护、设备维修(不含POS机)。管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收取。
其他经营用户原则上一户只能设置一台POS机,超过一台POS机的,超出部分加倍收取一卡通系统管理维护费。
第十四条 财务处后勤财务部对校园卡存款(包括圈存资金和现金充值资金)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根据一卡通管理中心提供的结算信息和报表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一卡通系统的单位和经营用户,需要在财务处和一卡通系统开设、变更账户等进行资金管理的,需向一卡通管理中心提出账户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由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审核签字办理。否则一卡通管理中心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一卡通系统每日自动结账,结账后由一卡通中心每月两次将交易金额账单整理打印给各相关单位和商户,经核实后办理结账手续。校内单位结账必须转账办理,后勤财务部根据账户申请和经单位审批过的一卡通管理中心提供的交易金额报表办理转账手续;个体商户办理结账时,需由业主本人(与承包协议法人一致,并经管理部门核实、一卡通管理部门备案)携带经过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的交易金额报表,至财务处后勤财务部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 校内各商户应及时核对交易报表,如发现不符,应与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持卡人校园卡交易和余额的查询可通过一卡通网站、电话、圈存机等终端进行。
第十八条 由于可能造成数据丢失并给校园卡使用者造成卡片冻结等问题,一卡通系统目前不允许进行脱机刷卡操作(车载系统除外),由于经营用户违规操作(脱机使用POS机刷卡)造成数据丢失的,损失由经营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系统维护及设备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由学校或各单位购入的一卡通设备,所有权归学校或各单位所有,商户自行购买的一卡通设备,所有权归商户所有。
第二十条 一卡通设备的维护,保修期内由服务商负责,超过保修期的,原则上“谁所有,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一卡通系统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一卡通系统的维护、保养以及和一卡通中心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 一卡通系统各类用户的基本信息变动数据由相关部门负责交一卡通管理中心。教职工基本人事信息由人事处负责,在校本、专科生信息分别由教务处、徐海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类研究生基本信息由研究生院负责。一卡通系统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信息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一卡通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一卡通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学校一卡通领导小组汇报,并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使用的一卡通系统发生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并报一卡通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