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11来源:财务处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央本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情况应随部门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部门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项目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中央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
  (二)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管理。
  第七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当首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部门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应当首先用本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
  第八条  对中央部门净结余资金,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中央部门在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将本部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中央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测算情况,结合部门以前年度净结余资金实际情况及部门提出的安排使用计划,统筹安排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数额;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需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有关项目支出时,应提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项目预算计划;
  (四)财政部负责对部门报送的净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部门。
  第九条  中央部门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经审核,认为部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资金,影响该部门当年已安排的有关项目预算的,可以对该部门年度预算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
  第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3月20日之前,将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部门报送的结余资金情况应与部门决算报表有关数据一致。另外,对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中的有关规定,在1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4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