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使用规定
一、 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经过财政立项,收费许可证上设立项目才能领用,主要用于学费 、住宿费。
二、 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用于本部门、单位内部的暂收暂付、代收代付业务、上级补助收入开具的记账凭证。(不得用于培训费、资料费等)
三、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用于接受捐赠。
四、 校内事业性收据:用于校内立项单位开具的批准项目收费(出据校内许可证)。
五、 校内结算凭证:用于校内非立项单位内部转帐。
六 、 校医院门诊收据:用于校医院。
票据领用手续
一、领用人出具校内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用登记本。
二、核准所领用的票据种类。
三、在票据领用登记本(小本)上登记票据号码,并由核准人签字。
四、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大本)上登记票据号码,由领用人签字
二、 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用于本部门、单位内部的暂收暂付、代收代付业务、上级补助收入开具的记账凭证。(不得用于培训费、资料费等)
三、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用于接受捐赠。
四、 校内事业性收据:用于校内立项单位开具的批准项目收费(出据校内许可证)。
五、 校内结算凭证:用于校内非立项单位内部转帐。
六 、 校医院门诊收据:用于校医院。
票据领用手续
一、领用人出具校内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用登记本。
二、核准所领用的票据种类。
三、在票据领用登记本(小本)上登记票据号码,并由核准人签字。
四、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大本)上登记票据号码,由领用人签字
五、票据使用完后,按照背面格式要求逐一填写各项目,核实无误后交回,票据管理人员在领用本上注明归还日期。
注意事项
一、开具票据请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各收费项目填列完整、书写规范,开票人署名务必为全名,如有作废应将各联收回并明确标记“作废”字样。
二、 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票据的,有物价部门和财务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 因保管不善丢失票据的,对于丢失存根的,应由当事人出具该收入全部结算入帐的证明,并处以200元的罚款;对丢失空白票据的,应及时向财务处书面报告,并在校报、校台进行挂失,并给予以下处罚:丢失每份空白校内票据罚款500元,丢失每份空白中央票据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