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大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大额资金的范围。大额资金是指单笔付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具体包括:
1、各学院、部门使用的预算分配资金、对外收入分配资金;
2、“211”工程经费、修购专项经费、优势学科创新平台、行动计划等专项经费;
3、科研经费;
4、捐赠资金;
5、其他从学校财务部门分配和支付的资金。
第二条 大额资金的审批权限。已有学校预算和资金来源的大额资金,严格按预算中列明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办理业务时,要提供项目预算、合同或相关文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单笔付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由财务处相关业务科科长审核签字;
2、单笔付款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由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
3、单笔付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签字。
第三条 大额提取备用金和银行账户间转账业务控制
1、50万元以下的大额备用金提取,由财务处相关业务科科长审批;
2、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的大额提取备用金,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3、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提取备用金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4、100万元以下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由财务处长审批;
5、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大额资金的日常监控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教育部要求,建立大额资金监控系统,对大额资金的流动进行及时监控。财务、审计部门对银行对账单实行“双签”制度。审计处、基建处、后勤处等部门对学校的修缮和基建项目按文件规定进行决算审计和审核,对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