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加大项目支出预算在关键时间点的执行力度,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 教财厅〔2011〕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并结合直属高校以往有关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的实行情况,我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加大对关键时点预算执行工作的促进力度,实行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现将具体实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预算执行率”用于考核学校国库财政拨款,是指截至统计月份已执行预算占全年预算总额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按月计算,反映预算执行进度。全年预算总额包括两部分,一是上年结转到本年的预算,二是当年安排的预算(含追加预算)。我部财务司每月以“教育部直属高校预算执行情况简报”的方式公布预算执行率。 二、预算执行奖励考核“205教育”科目国库财政拨款的项目总体执行率。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采取分段叠加的办法,截至每年6月3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的学校,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20%;截至每年9月3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75%的学校,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30%;截至每年12月31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中央本级预算执行平均水平的学校,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50%。 截至每年12月31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低于95%的学校,取消当年预算执行绩效全部奖励资格。 三、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金于次年4月一次性下达,具体额度将结合财力情况和学校的项目支出资金规模另行确定。 四、截至每年9月30日各科目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年度财务决算终了,将根据各科目项目执行总体情况、各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调整已经下达给学校的第二年预算控制数。除竞争性科研项目经费外,各项目年底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大于当年预算(含追加预算,下同)的,全额扣减已经下达的第二年预算控制数;年底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小于当年预算但大于当年预算70%(含70%)的,扣减已经下达的第二年预算控制数的70%;年底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小于当年预算的70%但大于当年预算50%(含50%)的,扣减已经下达的第二年预算控制数的50%。年底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小于当年预算50%的,暂不扣减第二年预算控制数。 六、年度财务决算终了,基本支出财政拨款仍有结转资金的,按同等额度扣减已经下达的第二年预算控制数。 七、各校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在提高预算执行率的同时,各校要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附件2 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39号 为加强中央高校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加大对关键时点预算执行工作的促进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和《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8号),结合中央级普通高校实际情况,经研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为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中央财政将中央高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绩效拨款的重要因素,实行挂钩奖励办法。 本《通知》所称“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纳入部门预算的列“205教育”科目的所有一般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所称“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时间点“项目支出”实际支出数占“项目支出”已下达预算指标数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其中,“项目支出”实际支出数和“项目支出”已下达预算指标数以财政部国库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中央高校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采取分段叠加的办法。具体如下:截至每年6月3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的中央高校,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20%;截至每年9月3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75%的中央高校,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30%;截至每年12月31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中央本级预算执行平均水平的中央高校,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50%。 三、截至每年12月31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低于中央本级预算执行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的中央高校,取消当年预算执行绩效全部奖励资格。 四、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金于次年4月一次性下达。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不高于该校当年项目支出规模,具体额度将结合财力情况和高校的项目支出资金规模另行确定。 五、每年度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金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挂钩的结果将通报各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高校。 六、截至每年9月30日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中央级普通高校修购专项”、“中央级普通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学校发展,优先用于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和基层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八、各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预算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度,狠抓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各中央有关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各中央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将预算执行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 九、各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高校要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相统一的原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不讲效益、“突击花钱”等行为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