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财库[2003]126号发布)
为规范地方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对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仍然实行收付实现制,仅对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形成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规定实行个别事项的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
二、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核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
四、尚未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财政总预算会计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
五、地方财政核定年终预算结余后,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有关核定结余资金的凭证,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用后,冲抵“暂存款”科目,即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六、各地财政部门对采用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在财政决算报表编报说明中作出专题说明。
七、本规定自2003年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