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及遗属补助等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4.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5.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