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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哪些支出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发布时间:2012-12-07来源:财务处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及遗属补助等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4.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以下的公务支出;

     5.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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