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物品及服务采购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