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部门将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扣缴个税时申报的工资薪金与缴纳社保的工资总额进行比对。为防范税务风险,现统一将学校给予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作为雇员,其他一律作为非雇员。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发放校外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方法与以往有很大不同,特说明如下:
一、适用校外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人员
在职的人员中,具有学校正式财务编号且学校给予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为雇员,我校雇员主要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博士后,学校退休返聘人员(需经学院和人事处认定),退休后从事科研活动人员(需经学院、科研院和人事处认定)。除此之外的人员一律为非雇员。在给非雇员发放劳务时按照校外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二、校外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56号)中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适用税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计预扣率(如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所示)。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19年3月,我校研究生李霞参与导师相关科研活动,导师从其科研经费中支付给李霞劳务报酬3000元(税前)。我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预扣预缴李霞的个人所得税。
李霞个税:
第一步: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额=收入-费用=3000-800=2200元
第二步: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200*20%=440元
(该笔劳务报酬收入未超过4000元,因此减除费用为800元)
例2:我校临时聘用人员张玲(学校不给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任职于A公司,A公司为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张玲在我校取得劳务报酬4200元(税前)。我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预扣预缴张玲的个人所得税。
张玲个税:
第一步: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额=收入-费用=4200-4200*20%=3360元
第二步: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3360*20%=672元
(该笔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因此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三、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次年汇算清缴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次年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形:纳税年度内累计实际预扣预缴的税额与纳税年度内累计实际应纳税额相比,相等的不用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可以办理汇算清缴进行退税,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进行补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具体流程另行通知。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纳税人年度内只有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其年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80%-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所示。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例3:延续例1,2019年全年,我校研究生李霞因参与导师相关科研活动,共获得劳务报酬36000元(税前),已预扣预缴个税为440*12=5280元。李霞作为研究生无工资薪金,无专项扣除,假设其没有专项附加扣除。
李霞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80%-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0+36000*80%-60000=-31200元
李霞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0,不用缴纳个税。因此,其全年预扣预缴的5280元可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进行退税。
例4:延续例2,2019年全年我校临时聘用人员张玲在任职的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60000元,专项扣除1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全年没有预缴个税。在我校取得劳务报酬4200*12=50400元,已预扣预缴个税为672*12=8064元。
张玲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80%-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60000+50400*80%-60000-10000-12000=18320元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8320*3%=549.6元,实际应退税=8064-549.6=7514.4元。
从以上四个例子不难看出,在我校取得的劳务报酬,我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先预扣预缴个税,多交的税金次年都可以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特此说明!
财务资产部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