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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9来源:财务处

各有关单位、各位老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确保个人所得税新政在我校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权益,使全校老师能够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校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为教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内容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其中,大病医疗支出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具体流程另行通知,其他五项由学校在发放工资时办理扣除,请教职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填写,没有相应扣除项的可以不用填写。

      文字版链接:定了!明年1月1日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这么扣 

      视频版链接: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看了这部短片就清楚了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方式

      为提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效率,确保教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到扣除信息带来的优惠,保证教职工的个人隐私安全,同时也为了后期个人汇算清缴工作的方便,我校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采集教职工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pp下载二维码:

      或者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s://its.jsgs.gov.cn/

      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时间

      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目前只支持个人基础信息的填写,2019年1月1日正式上线后将更新六大专项扣除模块。建议教职工尽快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以防APP正式上线后出现拥堵,造成个人基础信息认证不通过的现象发生。

      学校将于每月9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提取教职工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请广大教职工务必在每月9日前填写或者更新相关扣除信息。

      四、重点关注

      1. 注意:首次报送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相关扣除信息,除非有需要添加相关扣除信息的情况发生。

      2. 未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致在发放工资时未享受扣除的,也可以在以后月份申请补充扣除,学校将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

      3. 在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4. 教职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本人留存即可,不必报送给学校)。如提供虚假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将会影响纳税人信用记录,被多部门联合惩戒。

      如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何不理解的地方,请致电咨询:0516-83590193,潘老师(13775898343)。

财务资产部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1:“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及注册指引

      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附件3: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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