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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来源:财务处

各有关单位、各位老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自329日起即可登录个人所得税软件APP进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权益,使全校老师能够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内容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11日起实施。

以下三个链接可有效帮助您理解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exKUbYyUc2l2Unf0ZRBzFA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QiqsLu3X6ku8DMn3-s3E9Q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口径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C5T46LWViYLbdEPDA0wxKQ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方式

为提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效率,确保教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到扣除信息带来的优惠,保证教职工的个人隐私安全,同时也为了后期个人汇算清缴工作的方便,我校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采集教职工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流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MO4Wc0OhLiAQpRK5vBvsg

三、重点关注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因此不能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2、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

3、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请在47之前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学校将第一时间在发放4月份工资计税时即行予以扣除,2022年以前月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也将予以补充扣除。

4、选择综合年度自行申报的:将在20233-6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使用并进行抵扣退税。

5、教职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本人留存即可,不必报送给学校)。如提供虚假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将会影响纳税人信用记录。

请各位老师仔细阅读文中的链接,如仍有其他不理解的地方,请致电财务处咨询:0516-83590193(顾老师)。

 

财务处

20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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