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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退回的友情提醒

发布时间:2018-06-18来源:财务处

各位老师:

     我校近期发生多起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付款单位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挂账或报账,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而导致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同时付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又不同意按普通发票处理,导致项目负责人发票不能使用的事件。

     提醒各位老师,如在大学经办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在发票到期之前(最好在到期前1个月之前),提醒付款单位挂账并认证,如果付款单位不能挂账的,需立即要求付款单位将专用发票退回重新开具,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财务资产部    
2014年7月10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2011.9.14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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