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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8来源:财务处

2012年9月12日,财务资产部与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事项的重要通知》,为使营改增税收改革顺利实施,现对教职工集中反映的几点疑问进行补充说明:

1、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改革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重点试点地区,江苏省的营改增改革势在必行,我校已与徐州市国税局进行多次沟通,并提交暂缓改革的申请,但省国税局回复:全省统一布置,在全省范围内于2012年10月1日必须实施。

2、营改增税收改革以后,增值税率定位在3%至6%之间。目前,我校技术服务类横向科研几乎无增值税进项抵扣,比较适合采取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方式,税率为3%,无进项抵扣,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按目前文件所写应当能继续享受税收减免(待实施后才能最终确定)。其他高校也在争取使用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税率低,操作简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教职工利益。我校正努力争取这种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徐州市国税局目前基本认可我校采用这种纳税和开票方式,待省局批准,希望能最终被采纳。

3、通知中提到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打通用发票”退换业务是指:以前开具的,因对方单位等原因无法使用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需要重新开具或注销(10月1日营改增以后,无法重新开具或注销地方税务局的通用机打发票,如现在新开的地税发票,10月1日后也无法退换或注销)。不是指将已开具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更换成增值税发票。

4、针对增值税计算的特点,特别说明:增值税是价外税,我校的技术服务类合同一般只确定总额,不分价税。所以如实行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增值税实际税率=1/1.03*0.03=2.91%;另外增值税附加为增值税金的12%,所以开票实际税率=1/1.03*0.03*1.12=3.26%。原地税通用发票的实际税率=5%*1.12=5.56%。

 

财务资产部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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